會員登入 | | | |
|
|
|
|
|
|
|
|
|
會路過佳冬戰備道的車友注意 |
作者:某劉 |
| | IP:* 發表時間:2006/5/9 上午 09:41:50 |
| | 根據警政署回函的說法, 您所知有誤哦!
寄件者: "明亮" 收件者: 副本抄送: "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 , "警政署交通組" , "明亮" 主題: 對警車未開啟警示燈質疑(本案編號:951z002322) 日期: Mon, 8 May 2006 08:54:10 +0800
○○先生您好:
您於95年5月2日寄給本署電子郵件,經查處結果,茲說明如次:
1、查警察於執行勤務時警備車上之警示燈是否開啟, 本署有嚴格規定與限制,員警應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第2條啟用警示燈與警鳴器時機及規定辦理,夜間執行勤務時,並應開啟警示燈。 ^^^^^^^^^^^^^^^^^^^^^^^^^^^^^^^^ 2、台端倘對警車未開啟警示燈仍有質疑時,請就個案詳述發生之時、地及情節, 逕向當地警察局或本署反映,當迅速查復。
謝謝您關心交通執法問題。
祝萬事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敬復
承辦人:張明亮,電話:(02)2357-8559
※ 引述《[email protected] (......)》之銘言: > 具我所知 並無任何法規硬性規定警車執勤時"一定要開警示燈" > 類似規定為下列之內部行政規則 >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 二、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 2、緝捕現行犯、逃犯。 >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 ("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 這個得並無強制意義 > 跟據教育部國語字典解釋 "得"意義為 "可以、能夠。" ) > 詳細內容可參考下列 > 行政規則-941207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 http://tinyurl.com/roffp -- [1;30;40m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m [1;30m之器不得已[37m[30m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m[1;30m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m [1;30m喪禮處之道常[37m無名[30m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m [1;30m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37m218-165-3-26.dynamic.hinet.net[30m海[m |
|
|
加入回應
|
|
|
|
|
|
|
|
|
|
|